(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)
一、宗旨
第一条,孟子书画院是以书画研究、艺术创作和友好交流为主的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。在孟子思想研究会领导下,本着有利于孟子思想的研究与发展,有利于推动中华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,有利于增强研究队伍的凝聚力和生命力的宗旨,以书画为桥梁纽带,最大限度地组织热爱中国传统文化的书画家、书画爱好者,为孟子研究增添新活力,为研究会创建新平台,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作贡献。
二、组织机构
第二条,本院设名誉院长、院长、副院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实行常务院长负责制,常务院长处理书画院日常工作,和各副院长一起协助院长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,本院聘请顾问若干人,特邀艺术顾问若干人。
第四条,以上人选由研究会和书画院院、会长联席会协商决定,每届任期五年。
三、会议制度
第五条,本院每年召开一次年会(和研究会年会合并召开),参会人员为本院全体书画师(员)。
第六条,本院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书画师联谊会议,研究相关工作,探讨艺术创作,特殊情况随时召开。
四、书画师(员)
第七条,书画师(员)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本章程,自愿为发展先进文化献计出力。
第八条,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聘为书画师:
1、中国书法家协会、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;
2、省书法家协会、美术家协会会员,省书画联谊会会员;
3、各地书画名家;
4、在省级以上举办的书画展(或大赛)中获优秀奖以上的书画爱好者;
5、社会各界具有一定书画艺术水平的书画爱好者。
第九条,不具备上述条件,但有一定的书画艺术水平,在群众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书画爱好者,聘为书画员。
第十条,凡符合书画师或书画员条件者,本人自愿申请,经院长审核批准,颁发本院书画师或书画员证书。
第十一条,书画师(员)权利:
1、凡个人要求举办书画作品展,可申请书画院协助办理,书画院应尽力做好服务工作;
2、参加书画院举办的艺术创作、观摩交流等活动;
3、在书画院编辑出版的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人作品;
4、对书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批评和建议;
5、有退出书画院的自由。
第十二条,书画师(员)义务:
1、遵守本院章程;
2、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,凡在二年内无故不参加活动者,视为自动退出书画院;
3、每年视情创作1-2幅较高质量的书画作品交由本院收藏;
4、宣传和维护本院的声誉;
5、书画院成员没有征得组织的同意,不得以书画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;
五、院藏作品的管理
第十三条:书画院设专人负责接收保管社会名人的书画作品,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。
第十四条:条件成熟时,出版院藏书画作品集。
第十五条:经书画院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院藏书画作品,可以进行交流和捐赠。
六、资金的管理与使用
第十六条:书画院经费的来源:
(一)开展书画活动的赞助收入;
(二)在符合规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;
(三)政府资助及利息;
(四)其它合法收入。
(五)属于书画院的所有收入均用于开展有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。书画院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的有偿服务,其收入在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一定劳务费后,同样作为本院活动经费。
第二十二条:本院现阶段的场所、人员及财务管理暂由研究会代理。
七、附则
第二十三条,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不符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本章程解释权属孟子书画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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